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的处理。公司合并主要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不会因为公司的合并而落空。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原本对C公司负有债务,那么在合并完成后,该债务就由A公司承担,C公司可以向A公司主张债权。
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主张全部债权。不过,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且有其他约定的,则按照该约定执行。比如,D公司分立为E公司和F公司,在分立前D公司与债权人G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E公司承担某笔债务,那么就按照该协议,G公司只能向E公司主张该笔债权。
无论是公司合并还是分立,相关各方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债权人在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时,要及时关注自身债权的处理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