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和重整在定义、适用法律、自主性程度、参与主体、目的、司法保护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重组是企业自行或在相关方推动下对资产、业务等进行调整;重整则是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可能时,在法院主导下进行拯救。
定义方面,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包括股权重组、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式,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竞争力等目的而进行的内部或外部调整。而企业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适用法律不同,企业重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范畴。企业重整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重整程序的规定,是一种司法程序。
自主性程度有差异,重组的自主性较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重组的方式、时间和对象等,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可。重整需要在法院的严格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企业的经营决策等受到较多限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参与主体不同,重组的参与主体主要是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等,由企业和相关方协商确定重组方案。重整除了企业、股东、债权人外,法院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还可能会涉及管理人等角色。
目的有所区别,重组的目的较为多样化,可能是为了扩大规模、提升效益、进入新市场等。重整的主要目的是拯救企业,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使企业能够继续存续并恢复盈利能力,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司法保护程度不同,重组一般不具有司法强制力保护,主要依靠合同约定和商业信用来保障实施。重整具有较强的司法保护,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等,为企业重整创造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