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但债权人不知情,债权人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等。
当公司注销而债权人并不知晓时,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以下几种可行的维权方式。
如果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清算组成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股东;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是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承诺要求相关主体偿债。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债权人还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在发现公司注销且自身权益受损后,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债权凭证、公司注销的相关文件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更好地证明自己的主张。总之,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注销不知情的情况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