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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还款担保人怎么办

2026-01-14 04: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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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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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权人不还款时,担保人需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下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下需直接承担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在担保关系中,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先诉抗辩权。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此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

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当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所以,当债权人不还款时,担保人要明确自身的担保方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行使追偿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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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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