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后,一般无需验资。若采用实缴制验资,在完成验资手续且公司设立登记后,资金可根据公司正常经营需求使用,没有时间限制,但不能抽逃出资。
在过去,注册公司时需要进行验资,即股东将出资款存入验资账户,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然而,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等仍需实缴注册资本并验资外,大部分普通公司在注册时不再强制要求验资。
对于实行实缴制需要验资的情况,当股东将资金存入验资账户并完成验资程序后,这些资金并非一直被冻结。一旦公司完成设立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该验资账户中的资金就可以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例如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租赁办公场地等。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资金可以正常使用,但绝对不允许股东以各种名义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一笔资金的支出都应有合理的依据和记录,以便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时能够提供清晰的财务账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避免因违规行为而面临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