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主要包括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用于可抵扣项目等方面,常见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完税凭证等,且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正常生产经营等可抵扣情形。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降低税负的重要方式。以下为几种常见的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抵扣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最常见的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企业采购原材料,销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一家贸易公司进口一批商品,海关会出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司可据此抵扣相应税额。
3.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例如,食品加工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就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 完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可抵扣项目的情况
1. 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可以抵扣。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正常生产经营损耗:因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