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后再起诉的“新情况”是指在原告撤诉后出现了之前诉讼中未曾发生、未曾出现过的,足以影响夫妻感情状况和法院对是否判决离婚判断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而“新情况”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家庭暴力方面:若在撤诉后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新的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这种之前未发生过的暴力情况就可认定为新情况。比如之前只是偶尔有轻微的争吵推搡,撤诉后一方使用凶器对另一方进行伤害,这显然是一种性质更为恶劣且之前未出现过的情况,会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法院会将其作为新情况来考虑受理再次起诉的案件。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方面:如果在撤诉后,发现对方有了新的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开始同居。例如,之前只是怀疑对方有出轨迹象,但没有确凿证据,撤诉后掌握了对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这就属于新情况。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夫妻感情造成极大的破坏,法院会基于此受理再次起诉的离婚案件。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方面:在撤诉后一方被查出患有重大疾病,且该疾病对家庭生活和夫妻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一方突然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对另一方的健康和生活带来巨大威胁,这也可视为新情况。因为这种情况在之前的诉讼中并未出现,且会改变法院对夫妻关系现状和未来走向的判断。
总之,“新情况”是一个相对灵活的概念,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是否对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产生了实质性的、新的影响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