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流程包括审查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解除强制措施、移送相关材料等步骤。
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核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会仔细审阅卷宗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以确保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
在审查过程中,承办人会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不起诉的意见。这个意见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之后,承办人会将案件提交到部门进行讨论。部门讨论可以集思广益,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经过部门讨论后,最终的不起诉决定需要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检察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而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决定。这一决策机制体现了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的慎重态度。
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会详细阐述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接着,检察院会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宣布时,会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等相关方。
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之前采取了强制措施,检察院会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此外,如果案件中有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等情况,检察院还会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整个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流程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