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指的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一年有期徒刑,但给予其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在这一年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无需在监狱服刑,如果遵守相关规定,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判刑一年”明确了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即被判处了一年的有期徒刑。正常情况下,犯罪分子需要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度过这一年时间来接受改造。然而,“缓刑一年执行”则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在这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不用被关押在监狱,而是在社会上进行改造,但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犯罪分子在这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当一年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但要是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此外,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漏罪或者又犯新罪,也会被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