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那么该债务转让行为无效,债务人仍需承担原债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债务转让涉及到债务人的信用、偿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变化,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实现。
当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时,从法律层面来看,债务转让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债权人的同意是债务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甲想将债务转让给丙,但乙不同意。那么甲与丙之间关于这 10 万元债务的转让就无法成立,甲依然是这笔债务的债务人,需要按照原债务约定向乙履行还款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若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转让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承担债务。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和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对于债务人而言,在有债务转让的想法时,应当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向债权人说明新债务人的情况,争取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基于对新债务人的信用、偿债能力等方面存在疑虑而不同意转让,债务人可以考虑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增强债权人的信心。
总之,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债权人不同意时,债务人应继续承担原债务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