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而不还款担保人怎么办

2026-01-14 21:02:38
0 浏览
推荐律师
柳亚龙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而不还款时,担保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变用途仍出借,或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用途加重担保责任,担保人可能部分或全部免责;若不存在上述情况,担保人需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承担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要明确担保责任的类型。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不同的保证类型下,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当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而不还款时,若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况下仍提供借款,这可能会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为担保人是基于对借款用途的信任而提供担保的,出借人的这种行为可能破坏了担保人的预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能会部分或全部免除担保责任。

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借款人与出借人变更借款用途,且这种变更加重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那么对于加重的部分,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例如,原本借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风险相对较低,而借款人擅自将借款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导致还款风险大幅增加,此时担保人对增加的风险部分可不承担担保责任。

若不存在上述使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担保人就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依法享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要求借款人偿还自己代为偿还的款项。

在整个过程中,担保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用途变更的证据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及时关注法律程序的进展,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而不还款担保人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397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