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用于丧葬事宜支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由近亲属协商分配,一般参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来看各项赔偿的具体分配情况。丧葬补助金,它是用于工亡职工丧葬费用支出的赔偿。这笔钱通常是专款专用,支付给负责办理丧葬事宜的人,目的是补偿在办理丧葬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火化费、骨灰盒费、告别仪式场地租用费等实际费用。其性质决定了它主要是用于处理与丧葬相关的事务。
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是专门为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设立的。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这些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亲属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比如配偶每月可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领取,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30%领取,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其目的在于保障这些依靠工亡职工生活的亲属在职工去世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它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的分配方式,实践中一般参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常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这笔补助金,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分配。在分配时,各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分配比例,比如考虑与工亡职工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总之,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各项赔偿的性质和亲属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公平合理地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