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经费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在法律层面,挪用经费有着明确的界定和相关规定。挪用经费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其他单位”范围较广,涵盖了各种非国有性质的组织。这些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就是基于其在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而享有的职权或者因职务而有机会接触、管理单位资金的便利。
挪用经费的具体表现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比如将单位资金用于个人的生活消费、投资等个人事务。另一种是借贷给他人,这里的“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贷行为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收取一定利息的,但无论哪种情况,只要未经单位合法程序批准,擅自将单位资金借贷出去,都可能构成挪用经费。
从法律后果来看,挪用经费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和时间要求,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准确理解挪用经费的定义,对于维护单位资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转,以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挪用经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