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续签合同需按法定流程和合同约定处理。首先要查看原合同中关于合同终止及交接的条款,然后进行通知、资料和财物交接等工作,若引发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物业不续签合同,要遵循一定的步骤来处理。
第一步,查看原合同约定。在合同即将到期前,仔细研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其中关于合同终止、提前解约、交接事宜等方面的具体条款。比如,合同可能规定了提前通知的期限,一般为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签。物业应按照此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发出不再续签合同的书面通知,说明不再续签的意愿和具体的合同终止日期。
第二步,进行交接准备。在通知发出后,物业需着手进行各项交接准备工作。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盘点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整理好相关的维护记录和档案资料。同时,清理物业管理用房,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和资料进行妥善整理,为交接做好准备。
第三步,完成交接工作。在合同终止日期到达时,物业与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正式的交接。交接内容主要有:资料交接,如物业档案、业主信息、设施设备图纸等;财物交接,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账目等;工作交接,向新物业或业主委员会介绍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等。
第四步,处理遗留问题。在交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遗留问题,如物业费的结算、公共收益的分配等。物业应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友好协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步,业主应对措施。业主委员会在得知物业不续签合同后,要及时启动选聘新物业的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合适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以保障小区的正常物业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