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在法律地位、债务责任、享有的权利等方面存在区别。共同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主体,直接承担借款义务和还款责任,通常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而共同还款人并非借款合同的主体,只是对债务承担还款义务,一般不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
一、法律地位不同共同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借款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在借款合同中,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名字会明确出现在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中。例如,在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申请房贷时,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他们都是该借款合同的主体。而共同还款人并非借款合同的主体,只是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应出借人的要求承担还款责任。其身份更多是基于与借款人的某种关系(如亲属关系)或约定而产生的,并非借款合同本身所赋予的地位。
二、债务责任不同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出借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借款人偿还全部债务,每个共同借款人都有义务全额偿还借款。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共同借款人,有权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比如,甲乙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丙借款10万元,若甲偿还了全部10万元,甲有权向乙追偿乙应承担的部分。共同还款人承担的是补充还款责任。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共同还款人才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例如,借款人A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此时共同还款人B才会被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三、享有的权利不同共同借款人通常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因为他们是借款的实际需求者和使用者,借款的用途往往与他们的利益相关。比如企业的多个股东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股东们有权按照约定使用这笔贷款。共同还款人一般不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他们的主要义务是在必要时帮助借款人偿还债务,而不参与借款的使用和支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