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和死刑复核区别较大,它们在程序性质、审理对象、审理方式、审理结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从程序性质来看,二审是普通的审判程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而死刑复核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它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准,目的在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防止错杀,确保死刑判决的质量。
审理对象不同。二审的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只要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就会进入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的对象仅限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审理方式有所区别。二审审理方式较为多样,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而死刑复核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会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后,审理结果不同。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其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而死刑复核的结果,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对于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综上所述,二审和死刑复核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它们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