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属于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被判死缓的罪犯并非立即执行死刑,而是给予两年的缓期执行期,期间根据罪犯的表现决定后续处理。
死缓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死缓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罪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二是不必立即执行。“不必立即执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判断。比如,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或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又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能被认为不必立即执行死刑。
死缓的执行过程。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后并不会立即执行死刑,而是会被关押在监狱进行劳动改造。在这两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缓的意义。死缓制度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既保留了死刑的威慑力,又给那些罪该处死但尚有可改造余地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它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彰显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