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需承担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和及时报告义务,若未履行义务可能被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而保证人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其一为监督义务,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保证人有责任密切关注被保证人的行为,确保其遵守这些规定。
其二为报告义务,当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时,保证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这要求保证人保持警觉,一旦察觉被保证人有违规迹象,就要迅速履行报告职责。
如果保证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保证人的过错程度、被保证人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当保证人帮助被保证人逃匿,或者明知其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若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张三作为李四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在得知李四准备离开所居住的市到外地躲避时,不仅没有制止和报告,反而为李四提供资金和交通工具帮助其逃走。这种情况下,张三就可能面临罚款,并且可能会被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