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无罪后,当事人在看守所被羁押一年,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相关部门受理、审理后,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相应赔偿。
当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而当事人此前已在看守所被羁押一年时,这属于错误羁押的情况,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首先是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来说,若案件经历了拘留和逮捕,通常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接着是申请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若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能代为申请。申请时要递交申请书,申请书需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然后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决定赔偿,会制作赔偿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若决定不予赔偿,也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若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若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关于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因错误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