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执行死刑生效后一般在7日内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时间限制,旨在保证死刑执行的及时性和司法程序的高效性。
在司法实践中,从判决生效到执行死刑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一审法院作出死刑判决后,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为十日。如果被告人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维持原判后,还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只有在确保所有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疑点和错误的情况下,才会核准死刑。
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命令后,下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七日内完成执行。在这期间,法院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安排执行人员和相关设备等。同时,还需要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允许其会见近亲属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执行时间的延长。比如,如果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以及罪犯正在怀孕等情形,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总之,立即执行死刑从判决到最终执行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过程,7日的执行期限是在死刑命令下达后的明确要求,同时法律也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