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守约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合同签订后一方不履行时,这属于违约行为。从解决途径来看,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协商是较为常见且温和的方式。双方可以就合同未履行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不履行的原因,尝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比如,一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双方可以协商延迟交付时间,同时对延迟期间的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若协商不成,调解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可以找一个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如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由其介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诉求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守约方可以根据该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等特点,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没有仲裁约定,守约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审理和判决。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完成未履行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例如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作等。赔偿损失则是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