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失败后,需要分析失败原因,针对性地解决问题。若因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可选择一般注销程序;若因材料问题,需重新准备正确完整的材料;若存在未结清税务、债务等情况,要先完成相应的清算和结清手续,之后再重新申请注销。
公司简易注销失败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失败的原因。一般来说,失败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不符合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简易注销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企业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况,或者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均不适用简易注销。当遇到这种情况,就只能选择一般注销程序。一般注销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先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然后登报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之后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等一系列手续。
其二,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存在错误。在申请简易注销时,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等材料。如果材料填写有误、签字盖章不完整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都会导致注销失败。此时,要仔细核对材料,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准备正确完整的材料,再次提交申请。
其三,存在未结清的税务、债务等问题。税务方面,若公司存在未申报的税款、欠税等情况,税务部门不会同意注销申请。这就需要企业先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等,取得税务注销证明。在债务方面,若有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可能会提出异议,导致注销无法顺利进行。企业需要对债务进行妥善处理,与债权人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总之,公司简易注销失败后不必惊慌,只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正确的解决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最终是可以完成公司注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