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认罚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被取保候审,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规定,若违反可能被取消取保候审并重新羁押;不认罪认罚可能影响量刑,司法机关一般不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并不以认罪认罚为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但符合上述条件时,是可以被取保候审的。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而关于不认罪认罚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一般不会适用这一从宽制度,通常不会给予从轻处罚的考量。不过,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无罪,不认罪认罚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司法机关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