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和卖毒本质上都涉及非法售卖毒品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通常没有实质区别,都属于毒品犯罪的范畴,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从概念上来说,“贩毒”是较为专业、正式的法律术语,在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使用“贩卖毒品”来明确这一犯罪行为。而“卖毒”是一种相对通俗的表述,大众日常交流中可能会更多使用“卖毒”这个说法,但其实表达的核心意思和“贩毒”一致,都是指将毒品进行非法交易、出售的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表明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贩卖的毒品数量是多是少,都构成犯罪。并且,根据贩卖毒品的数量、种类以及犯罪情节的不同,量刑也有所不同。例如,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无论是用“贩毒”还是“卖毒”来描述非法出售毒品的行为,在法律层面都被认定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