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一般是公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启动主体、举证责任、刑罚轻重、处理程序的灵活性等方面。
一、启动主体 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一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构成犯罪,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而自诉案件则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在非法拘禁情节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二、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收集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进一步核实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指控犯罪。而在自诉案件里,举证责任主要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明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如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刑罚轻重 公诉案件所涉及的非法拘禁犯罪通常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自诉案件往往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非法拘禁行为,量刑相对较轻。
四、处理程序的灵活性 公诉案件的程序较为严格和规范,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相对较小。而自诉案件在程序上相对灵活,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主协商和解决纠纷的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