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到了不会自动解除限制,需要执行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并不意味着限制会自动解除。
解除程序。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后续处理。执行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退还保证金。如果案件侦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如采取监视居住等。
保障权益。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如果执行机关未依法解除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其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总之,取保候审期限到了不会自动解除限制,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由相关机关作出解除决定并执行,以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