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对合同当事人的拘束力、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及合同内容的强制执行力等方面。
对合同当事人的拘束力是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体现。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买方则有义务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货款。这种全面履行义务的要求确保了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随意改变合同条款。如果一方确实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否则,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对第三人的效力方面,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合同会对第三人产生影响。例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当合同约定了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时,第三人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像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受益人就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金。另外,当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损害到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合同内容的强制执行力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旦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就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以确保合同权利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