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一般而言,若未完成财产转移登记,且不存在道德义务性质等不可撤销的情形,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以及如何撤销的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来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如果财产属于不动产,比如房屋,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一般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是动产,在交付之前也可以撤销。不过,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往往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相关联,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
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撤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赠与条款。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可能涉及的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如果随意撤销赠与,可能会对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各方利益。因此,在决定是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以及如何撤销时,应当谨慎权衡,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