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授权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主要是代理人享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在一般授权基础上,还可处理实体性权利,但离婚案件中,即便有特别授权,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出庭。
在离婚案件里,授权委托权限有着明确的划分。首先是一般授权,这种授权的范围相对较窄。代理人依据一般授权,可以行使一些程序性的诉讼权利。比如,能够代为起诉、应诉,接收法律文书,参与法庭的程序性事务,像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这些权利主要是围绕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设置的,并不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特别授权则赋予了代理人更广泛的权限。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特别授权还允许代理人处理一些实体性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这些权利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的核心利益,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的处理。
然而,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当事人给予了代理人特别授权,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感情问题,法院需要听取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陈述,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自己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意见。
此外,在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必须明确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权限不清的问题。同时,当事人也应当谨慎授予特别授权,因为一旦授予,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将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