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一般租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此外还有杠杆租赁、售后回租等特殊租赁业务类型。
经营租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租赁方式。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仅在租赁期内获得资产的使用权,租赁期满后,资产归还给出租人。这种租赁方式的租赁期限通常较短,一般小于资产的使用寿命。对于承租人来说,经营租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无需承担资产的所有权风险和维护成本。例如,企业临时需要一台设备进行短期项目,就可以选择经营租赁该设备,项目结束后将设备归还,避免了购买设备后因设备闲置造成的浪费。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接近资产的使用寿命。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通常有优先购买权。例如,企业需要购置大型机械设备,但资金不足,就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内逐步支付租金,最终可能获得设备的所有权。
杠杆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方式,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出租人只需投入少量资金,通常为租赁设备购置成本的20%-40%,其余资金则通过向贷款人贷款来解决。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为抵押向贷款人取得贷款,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这种租赁方式可以使出租人以较少的资金获得较大的收益。
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再从出租人那里租回该资产。售后回租可以使企业在不影响资产使用的情况下,获得一笔资金,同时还能继续使用该资产。例如,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可以将自己的厂房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这样既解决了资金问题,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