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书的合适份数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2-5份。
在房屋相关事务办理中,公证书份数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果只是简单的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公证,一般2-3份就较为合适。其中一份给卖方,一份给买方,若涉及中介机构协助办理手续,也可额外给中介一份。这能确保交易各方都有公证书作为交易合法合规的证明,保障各自权益。
当房屋公证涉及银行贷款时,所需份数会相应增加。因为银行需要留存一份公证书作为贷款审核和存档的依据,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3-4份。比如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公证时,借款人一份,银行一份,若有担保公司参与,担保公司也可能需要一份。
对于一些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房屋公证,如房屋继承公证,可能有多个继承人,此时公证书的份数可能要达到4-5份甚至更多。每个继承人都应持有一份公证书,以明确各自在房屋继承中的权利和份额。同时,相关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也需要留存一份公证书。
此外,还需考虑后续可能出现的情况。例如,若公证书丢失需要补办会比较麻烦,所以可以适当多申请一份备用。总之,在办理房屋公证时,当事人要与公证机构充分沟通,说明房屋交易或相关事务的具体情况,由公证机构根据实际需求给出合理的公证书份数建议,以确保公证书能满足各方在后续手续办理和权益保障方面的需求。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