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类型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类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醉酒驾驶为例,醉酒后驾驶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极有可能无法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同样会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增加其他道路参与者面临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
将危险驾驶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的重视和保护。通过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事规制,可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一旦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是为了警示社会公众,促使人们遵守交通法规,保障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