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挪车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在道路上醉酒挪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具有一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若挪车环境不具有公共危险性等特定情形,则可能不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判断醉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如果醉酒后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道路”上进行挪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酒标准,即便只是短距离的挪车,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危险性,就可能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例如,在商场地下停车场这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区域,醉酒后启动车辆进行挪车,由于停车场内人员和车辆往来频繁,醉酒挪车行为会对其他人员和车辆安全造成威胁,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有些情况下醉酒挪车可能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比如,在封闭的小区内部,且该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随意进出,挪车只是在自家车位附近短距离移动,没有影响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一般就不会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会综合考虑挪车的地点、距离、行为的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醉酒挪车一定构成或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