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罪开庭时,可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自身情况、法律适用等方面阐述理由,包括初犯偶犯、主动坦白、积极赔偿、家庭特殊情况、对法律认识不足等内容。
关于犯罪情节方面,如果是初犯、偶犯,这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初犯意味着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例如,某人平时一直遵纪守法,只是在某一次特殊情况下,如因工作应酬难以拒绝饮酒,之后又心存侥幸驾车,这种情况就可以向法庭说明。同时,如果危险驾驶行为持续的时间较短、行驶的距离不长,也可以作为从轻的理由。比如刚启动车辆没开出几百米就被查获,相较于长距离、长时间的危险驾驶,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低。
悔罪表现方面,主动坦白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在被查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调查,没有隐瞒或抗拒行为。另外,积极赔偿也是悔罪的体现。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及时主动地进行赔偿,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改过自新的意愿。
自身情况方面,家庭存在特殊情况也可以适当提及。例如,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一旦被判处较长时间的刑罚,整个家庭可能会陷入困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只能作为一个辅助的理由,不能成为免除刑罚的依据。
法律适用方面,可以说明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很多人可能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规定和严重后果了解不够,在犯罪后才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时,也可以提及自己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且会以此为教训,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