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时期离婚,在程序上和财产、子女等处理上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离婚时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孩子出生后还涉及抚养费等问题。
从法律程序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方的合法权益,因为怀孕、分娩等过程会给女方的身体和心理带来巨大的负担和变化。如果女方提出离婚,说明其可能经过了慎重考虑,有离婚的迫切需求,法律尊重女方的意愿。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比如女方与他人通奸导致怀孕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财产分割方面,依然遵循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怀孕时期离婚,考虑到女方怀孕及后续生育、抚养孩子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女方。
关于子女问题,虽然孩子尚未出生,但在离婚时也需要考虑孩子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如果孩子出生,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
怀孕时期离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的权益和义务,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