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欠债的处理需区分债务性质,属于个人债务的由负债方独自承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处理离婚时一方欠债的问题时,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的处理:如果债务是一方在婚前就已形成,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不知情且未事后追认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比如一方在婚前为购买个人房产所欠的贷款,或者在婚后瞒着另一方参与赌博所欠下的债务。对于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另一方没有义务进行偿还。在离婚时,该债务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财产分割,债权人只能向负债方主张权利。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贷款购买家庭住房,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如子女教育、老人医疗等以个人名义借款。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担债务,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对债务分担作出了判决,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总之,离婚时一方欠债的处理要依据债务的性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