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补办离婚证,需当事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一、补办所需材料根据相关规定,补办离婚证时,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内地居民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需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则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此外,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二、具体申请流程当事人要前往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书中要如实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
三、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这一步主要是核实当事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确认档案中确实有该当事人的离婚登记记录。
四、补发离婚证经过审查,如果确认情况属实,婚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补发的离婚证与原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