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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内债务怎么划分的

2026-01-10 04: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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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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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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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内债务划分需根据债务性质判断。若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夫妻共同承担;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

在婚姻关系中,债务的划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比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费用等。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买菜、支付水电费等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偿还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这些都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

在实践中,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在离婚诉讼等涉及债务划分的案件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债务的性质。如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的相关凭证、夫妻双方关于债务的沟通记录等。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内债务的承担有书面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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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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