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椎骨折的伤残等级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一般在十级到一级之间。
伤残等级的评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胸椎骨折的具体等级。
在工伤鉴定标准里,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果是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可评定为十级伤残;若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能评定为九级伤残;而如果是胸、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达1/2以上者或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则能评定为八级伤残。
在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中,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如果是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属于十级伤残;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于九级伤残;三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属于八级伤残;如果出现二肢以上完全性感觉丧失,属于四级伤残;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属于二级伤残;四肢肌力1级以下,属于一级伤残。
此外,实际的鉴定还会考虑骨折的治疗情况,如是否存在手术治疗、术后恢复情况、有无并发症等。同时,骨折对患者日常生活、工作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的影响程度也是重要的评定依据。而且不同地区的鉴定机构在具体操作和评定尺度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准确的伤残等级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实际检查情况进行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