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彩礼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符合法定情形,可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定情形,一般无需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结婚不到一年离婚的情况,如果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比如因工作等原因一直分居,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因为这种情况下,结婚的目的并未真正实现,彩礼的给付基础发生了变化。
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给付彩礼使得给付方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在离婚时也可要求返还彩礼。
然而,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比如双方正常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只是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离婚,那么彩礼通常会被视为赠与,一般不需要返还。
在实际处理彩礼纠纷时,还需要考虑彩礼的数额、给付方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如果双方能够就彩礼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