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让后原租赁合同通常交给接手店面的新经营者持有。
在店面转让的商业行为中,原租赁合同的归属有着明确的逻辑和规定。从法律层面来看,店面转让一般意味着新的经营者要继续在该店面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经营活动。原租赁合同是确定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新经营者需要凭借这份合同来保障自己在租赁期间的合法权益。
对于房东而言,店面转让后,与新经营者建立了新的租赁关系(在原租赁合同允许转让的情况下)。新经营者持有原租赁合同,便于房东和新经营者之间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例如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店面使用的限制等条款都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原经营者在完成店面转让后,其与房东的租赁关系基本结束(除非存在特殊的担保或连带责任等情况),原租赁合同对其已无实际意义。而新经营者若没有拿到原租赁合同,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多不便。比如,当房东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时,新经营者无法依据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在涉及到租赁期限、租金调整等问题时,没有合同作为参考,容易产生纠纷。
不过,在店面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行为要符合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果原合同明确禁止转让,那么该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所以,在转让店面时,原经营者、新经营者和房东三方最好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并将原租赁合同顺利交接给新经营者,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