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债太多无力偿还可通过与债权人协商、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等途径解决。
当公司面临负债过多且无力偿还的困境时,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可以尝试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公司可以主动与债权人沟通,说明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困境,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如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债务重组等。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也体现了公司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
如果公司仍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在重整期间,公司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经营,制定重整计划,通过调整经营策略、改善管理、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使公司重新恢复生机和盈利能力,从而偿还债务。
公司还可以申请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公司可以通过和解协议,获得一定的喘息机会,调整经营,逐步偿还债务。
最后,如果公司确实已经没有继续经营的价值和可能,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债务问题,那么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会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现,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破产清算意味着公司将终止经营,其资产将被用于偿还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这是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情况下的最终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