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帮别人担保贷款别人还不上,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需依据担保类型而定,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在为他人担保贷款时,通常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不同的保证方式在债务人还不上贷款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相比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责任更重。
一旦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替债务人偿还了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帮别人担保贷款别人还不上还可能对担保人的信用产生影响。如果债务人逾期不还,相关的逾期记录可能会体现在担保人的征信报告中,这可能会影响担保人未来自身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活动。所以,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谨慎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