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能力偿还债务不一定能解除失信,需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解除。
在司法实践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是因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当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并不必然能直接解除失信。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且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形,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过规定的查询程序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无人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情形,即便无能力偿还债务,也不能解除失信。
此外,被执行人虽然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但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努力创造条件偿还债务。若有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即便声称无能力偿还,也无法解除失信,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