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和无效的法律后果区别主要体现在发生原因、溯及力、赔偿范围和条款效力等方面。合同解除有约定和法定原因,可能有溯及力,赔偿主要是信赖利益和可得利益;无效是因法定情形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赔偿一般是信赖利益,且部分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不同。
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法定解除则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等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而合同无效是由于合同本身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法定情形,导致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溯及力不同。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解除通常具有溯及力,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双方需恢复原状;对于继续性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而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具有绝对的溯及力,合同从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赔偿范围不同。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对方违约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如为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无效时,赔偿损失的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损失,即当事人因相信合同有效而付出的代价,一般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最后,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同。合同解除后,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按照这些条款进行结算和清理。而合同无效时,除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外,其他条款均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