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费的收取没有合法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情况下,业主可以依据法律拒交物业费。
当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例如,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小区的卫生清洁,每天定时清理垃圾,但实际情况是垃圾经常堆积数日无人清理,小区环境脏乱差;或者合同约定要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然而电梯故障长时间得不到维修,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等。在这些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合理合法的。
若物业费的收取没有合法依据,业主也可拒交。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和依据,这些标准通常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任何合法文件支持的情况下,随意收取费用,业主可以拒绝缴纳。比如,突然增加一些不合理的费用项目,像所谓的“公共区域照明附加费”,且无法提供收费的合理理由和相关审批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同样可以拒交超出部分的费用。物业费的调整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合法程序,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只需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物业费,对于擅自提高的部分有权拒绝支付。
另外,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协助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义务时,业主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理由拒交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调处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房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其不作为,业主的权益受到影响,也可能通过拒交物业费来表达不满。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拒交物业费应当合理合法,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约等情况,避免因不合理拒交而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