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探视权具体可以看孩子几次,探视的时间、方式等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我国,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视孩子的次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法律标准。
从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出发,离婚双方可以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次数等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半天;也可以约定每月探视两次,每次一整天等。这种协商确定的方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需求,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权的具体行使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探视的次数和方式。一方面,会考虑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和学习安排等。例如,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可能需要更频繁的探视来满足其情感需求;而对于学业紧张的孩子,探视时间可能会相对集中在假期等时间段。另一方面,法院也会考虑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工作、生活情况,确保其有能力按照判决的内容行使探视权。
此外,探视权的行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孩子成长环境、生活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如果一方认为需要调整探视的次数或方式,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探视权的诉讼,法院会根据新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判决。
总之,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次数没有固定的法律规定,主要通过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来确定,并且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出发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