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增值税的承担主体通常为卖方,但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最终由哪一方承担该税费。
在二手房交易中,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销售不动产的一方,也就是卖方。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二手房交易里,卖方出售房屋获得了增值收益,所以从法律规定层面,应当由卖方缴纳增值税。
然而,在现实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税费的实际承担情况较为复杂。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很多时候卖方会将增值税等税费转嫁给买方。比如在一些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卖方处于优势地位,会要求买方承担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所有税费,否则就不愿意出售房屋。而在买方市场中,买方相对占据主动,可能就会要求卖方按照法律规定自行承担增值税。
这种协商确定承担主体的情况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会有明确体现。买卖双方会在合同里约定增值税等各项税费的承担方。一旦在合同中明确了由某一方承担增值税,那么在交易过程中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容易引发纠纷,此时一般还是会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由卖方承担增值税。
此外,对于增值税的征收还有一定的政策规定。例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这些政策规定也会影响到买卖双方对于增值税承担的协商和决策。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