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借款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共同借款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已承担责任的共同借款人有权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在法律层面,共同借款人的责任承担主要遵循连带责任的原则。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共同借款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当债权人向共同借款人主张权利时,他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个、几个或者全部共同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例如,A、B、C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银行可以要求A独自偿还这100万元,也可以要求A偿还20万元、B偿还30万元、C偿还50万元,或者要求其他任何符合债务总额的组合方式进行偿还。只要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债权人就有权继续向共同借款人主张权利。
对于已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债务的共同借款人,法律赋予其追偿权。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A应承担的份额是30万元,但他应银行要求偿还了100万元,那么A就有权向B和C追偿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A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B偿还其应承担的部分,同样也可以要求C偿还其应承担的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共同借款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通常会依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如果共同借款人之间有明确的关于债务分担比例的约定,那么一般会按照该约定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但如果没有约定,通常会按照平均分担的原则来处理。不过,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共同借款人的实际使用借款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此外,共同借款人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其中一人的死亡、破产等情况而消灭。即使部分共同借款人出现了上述情况,其他共同借款人仍需对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