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不存在哪个更好的绝对说法,二者各有特点和适用场景,应根据具体交易目的、风险偏好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和选择。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如买卖合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单务合同则是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
从优势方面来看,双务合同由于双方都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具有对等性和互动性。双方的利益紧密相连,能够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并且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等权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保障了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房款后,有权要求卖方按时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若卖方不履行,买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单务合同的优势在于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明确。对于受赠人等只享有权利的一方来说,没有额外的义务负担,能够轻松获得利益。而且单务合同往往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或情谊,如亲朋好友之间的赠与,能够增进双方的感情和信任。
然而,双务合同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复杂,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来处理。单务合同虽然简单,但对于承担义务的一方来说,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前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导致经济困难,却仍需履行赠与义务。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地说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哪个更好,而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和选择,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